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聯邦最高法院審理大學入學種族考量是否違憲

聯邦最高法院10月31日開始審理根據「平權法案」(Affirmative Action)所採取的大學招生方式是否違憲的問題。在聽取控辯雙方的口頭辯論後,預料將於明年春天做出裁決。

由保守派主導的最高法院,極有可能再度做出歷史的逆轉判決。就如同在今年6月,最高法院推翻了具里程碑意義的1973年羅訴韋德案(Roe v. Wade),結束長達數十年聯邦對墮胎權的保護,交由各州制定自己的墮胎法令。

非營利學生組織「學生公平入學」(Students for Fair Admissions, SFFA)在2014年,針對哈佛大學(Harvard University)和北卡羅萊納大學教堂山分校(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at Chapel Hill)將種族列為招生考量因素,提出訴訟。

這兩所名校分別是美國歷史最悠久的私立和公立大學,和其它一些具競爭力的學校一樣,也將種族作為入學考量的因素之一,藉以確保少數族裔在學生群體中的代表性。而這傳統上指的是非裔美國人。

這項稱為「平權法案」(affirmative action)的政策源於1960年代晚期的民權運動,旨在協助解決美國高等教育長期以來的歧視問題。

2014年,這個組織對哈佛和北卡提出訴訟,聲稱他們具種族意識的招生政策歧視符合入學條件的亞裔美國人。

在下級法院敗訴後,這個組織繼續尋求最高法院的判決“平權法案”違憲,因為憲法明確規定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視。

目前美國共有9個州禁止公立大學採取平權法案。在加州,選民在1996年投票中廢除「平權法案」,2020年又再度拒絕恢復這個法案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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